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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案通过

作者:任焱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7-12-28

  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本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补充和完善。

  三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张福贵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是世界各国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已经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7200多家,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9.4万多个,带动农户超过560万户。联合社的发展不仅增强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更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新法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实有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建设有机衔接的重要力量,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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